房产丨因互住对方房屋起纠纷 前儿媳诉婆婆腾退获支持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王梓茜、刘瑾 时间:2018-10-08

【小爱说说】儿媳和婆婆互住对方房屋,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向对方交还房屋。儿媳按照协议交出房屋后,婆婆拒不履行交还房屋的义务,法院判决婆婆按照协议退交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王梓茜、刘瑾

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张某儿子金某因重婚被判缓刑,儿媳安某与其离婚。由于张某与安某互住对方房屋,为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统一,二人约定互换房屋。安某依约腾退房屋后,张某却拒绝腾退其涉案房屋。安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是金某母亲,购买了101号、102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安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张某将102号房屋转移登记至金某名下,同日张某、金某、安某签订《承诺书》,约定102号房屋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相关权益及责任仍由张某享有,与金某无关。2016年3月,金某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3月17日,张某与安某共同签署《声明》,确认102号房屋是金某与安某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归属于金某与安某,与张某无关,同时确认张某、金某与安某此前签署的《承诺书》作废,张某放弃其在《承诺书》下所有权利。2016年3月24日,金某与安某将102号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安某名下;同日,金某与安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明确约定10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个人所有,至此,102号房屋归属安某名下。

由于102号房屋实际由张某居住,101号房屋实际由安某居住,两房屋户型相同,建筑面积均为104平方米,存在互住房屋的情形,为使得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致,2017年3月,张某与安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于2017年7月22日之前向对方交还房屋,同时,因张某将现居住的102号部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故张某应保证在结束换房时终止与该第三方的租赁关系,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逾期因张某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安某不能正常占有、使用、收益、处分102号房屋的,每天需向安某支付500元违约金,张某并应赔偿由此给安某造成的全部损失。安某按照协议约定腾退101号房屋之后,张某拒绝腾退102号房屋,故安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102号房屋,并按照协议约定按照500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安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张某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安某返还102号房屋。考虑到安某相应损失及《协议书》履行情况,法院对违约金数额酌定为按照300元/日,张某向安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腾房之日。

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张某认为《协议书》约定的是互换房屋,但安某没有将101号房屋返还,双方均未履约,法院不应支持安某请求。安某则表示,自己已履行约定内容,张某违约应担责。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安某于2017年3月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换房期限届满后互相返还房屋。安某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在此时间腾退101号房屋并且通知了张某。安某虽未一并交还101号房屋钥匙,但张某作为101号房屋的产权人,在安某告知已经腾退101号房屋后,张某有能力进入101号房屋接收房屋,安某未一并交还101号房屋钥匙的行为不构成张某接收101号房屋的阻碍,应当视为安某已经履行完毕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张某并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腾退交还102号房屋的义务,安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张某腾退返还102号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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