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离婚时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杜芹 时间:2018-03-30

离婚本就是无奈的选择,为了和平分手,夫妻双方都是绞尽脑汁寻找平衡点。最终,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归孩子所有,以避免双方继续进行房产争夺大战。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被撤销呢?

这种约定,本质上属于夫妻附离婚目的的赠与。

《合同法》规定,除公证赠与、带有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等特殊赠与外,其余赠与,在赠与物尚未实际交付前,是可以被撤销的。房产的交付指的是产权过户。据此,如果已经离婚,但尚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之前,则男女双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将房产据为己有。如果这样,对于不想撤销的这一方,也就无法实现当初离婚时的目的,落得婚姻、财产两空,这该如何是好呢?

一、该约定有效,单方不能随意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如有欺诈、胁迫情形,一年内可以变更或撤销。除此之外,《婚姻法》及相关解释,没有任何规定可以改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法学界对于《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尚有争议,但多数倾向于对于财产条款是可以适用《合同法》的。

但是,《婚姻法》是特殊法,即使该约定并不回避适用《合同法》,也因为婚姻法对此有特殊规定,应适用婚姻法。由此,该约定有效,并且在离婚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不能被撤销被突破其约束力。否则,也无法彰显对不愿撤销一方以及孩子利益的保护。

二、双方皆同意撤销,实践中判法不统一。

如前述所说,这种约定本不可撤销。但因孩子尚未成年,孩子以自己之力还不能够向父母主张要求过户。而,男女双方因某种原因,一致同意撤销房产赠与子女重新分割,或者根本就不走诉讼程序,直接私下处置了房产,这样,又该怎么办呢?

我们曾做过一个案例,双方都同意撤销赠与,宝安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定了重新分割该房产的方案。

有些法官的观点是,既然该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行为,那么双方协商一致当然可以重新处置,这是站在离婚目的和离婚双方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考量,而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尽管作为律师我们并不赞同法院的做法,但这恐怕也就是实践中法院审判观点的不规范不统一,造成的事实上的无奈吧。

即使未经诉讼,男女双方直接处置了房产,作为未成年人的受赠人,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又如何去保护呢?当然,理论上说,孩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夫妻给与赔偿,但这种诉讼,恐怕也是难上加难了。

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迟迟不愿过户给孩子,另一方维权需技巧。

男女双方是《离婚协议》的签署双方,而孩子显然是第三人。该约定是一个牵涉到第三方利益的条款。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该如何要求对方履行呢?

当然要先起诉。怎么诉?是以自己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呢?还是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过户至自己名下呢?实践中建议采用第二种方式。因为第一种方式,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与执行双方不一致,可能导致法院拒绝执行申请。

这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之前采用诉讼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说明房产归孩子所有。直接申请执行会面临执行不能的尴尬,可能需要提起另一个诉讼才行,人为增加了困难。

四、如果该房产尚有贷款,双方又要持续月供,将带来更多纷争。

房产尚有贷款,显然无法办理过户。而且,倘若有一方不愿再继续支付月供,另一方是继续月供呢,还是要不断地起诉对方支付月供呢?亦或,双方因为生活窘迫都无法继续支付月供了,又该怎么处理呢?这些问题,既考验双方也考验法官哪……

综上所述,离婚时将房产约定给子女,有很多隐患和风险,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