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丈夫有两个结婚证,我“被”重婚了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杜芹 曹梦珊 时间:2019-06-26

摘要:本期案例推送,您想知道的重婚、婚姻无效、精神损害赔偿、亲子鉴定……那些事儿,都在这。

【特别说明】

本团队发布案例,均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例,鉴于当事人隐私考量,已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无辨识度,仅对专业进行问题进行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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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办案律师

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

三、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在被告家乡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育儿子。儿子一岁时,双方感情恶化开始分居。被告离家后,女方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一份男方以另一个名字与第三人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注销证明上标明:男方的两个名字,是双重户口。与女方登记结婚的姓名和户籍,已被注销。

此时,女方如遇晴天霹雳,但为了年幼的孩子,决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办案过程简述

为了维护女方权益,帮助女方取得更多补偿款/赔偿款来抚慰内心受到的伤害,以及缓解独自抚养孩子的压力,我们先与男方进行了沟通谈判,也提起了撤销婚姻登记诉讼来给予男方压力。经反复磋商,双方勉强达成一个经济补偿方案;但是,男方在撤销婚姻登记时遇到阻力,无法通过私力办理,只能走法律诉讼程序解除双方关系。此时,男方立马变卦,不同意补偿方案。

最终,我们正式启动婚姻无效和抚养纠纷诉讼。

五、本案焦点

1、男方及女方属于重婚吗?是否构成重婚罪?

2、本案应以何种案由来解决双方关系?

3、法院能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4、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能拒绝吗?

六、办案结果:女方胜诉

1、确认存在重婚事实,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2、支持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3、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享有每月2次的探望权

七、律师分析

1、关于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本案中,男方的行为属于重婚是无疑的。虽然他是以两个不同的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但两个身份实际上是同一个人。从法律人格上来说,一个自然人只有一个法律人格,不可能存在脱离于自然人之外的法律人格,也不可能存在拥有多个法律人格的自然人。因此,男方恶意利用双重户籍先后与不同的人登记结婚,根据两个不同的结婚证,可以认定重婚事实,已构成重婚罪。

对于女方来说,因其在结婚登记时,不知道男方此前已进行过结婚登记,不存在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故她并不构成重婚罪。

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问,自己的丈夫与婚外情人生了私生子,是否能追究重婚罪?对此,我们只能遗憾地告知,一次性行为也可能有私生子,所以私生子本身不能证明重婚,只能从其二人是否同居且对外宣称夫妻来考量,而最难证明的就是“对外宣称夫妻”。拍摄婚纱照、举办婚礼、以夫妻身份参加公开活动等,就比较容易认定。但实践中,更多的是:以情人身份参加公开宴请,或者小心翼翼同居不披露身份等等。这些情况,都无法认定重婚,而其对配偶和社会的杀伤力,不见得比重婚轻微,这些都考验着我们的重婚认定制度。期待重婚认定制度的完善。

2、关于双方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

本案中,因女方的婚姻登记在后,故她和男方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的一段婚姻,女方也不能通过离婚纠纷来解决双方的关系。此时,女方能选择的有“自诉男方重婚罪”、“婚姻无效纠纷”和“撤销婚姻登记纠纷”等诉讼案由。本案中,女方并未选择追究对方重婚的刑事责任,是她顾念孩子的感受;而“撤销婚姻登记纠纷”在婚姻登记的当地已受阻,故最终我们按照“婚姻无效纠纷”和“抚养纠纷”一并处理身份关系和子女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的确认,必须经由法院判决,而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因此,为了新生活的开始,只能选择诉讼到底。

双方婚姻关系的无效,这也意味着男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都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双方虽然无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共同财产的可能,比如共同购置了资产。此时,一方可以选择“同居析产纠纷”、“共有物纠纷”等方式,来分割双方共有财产。

3、关于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法院认为:男方在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利用双重户口的户籍管理漏洞与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对此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和过错,故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就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规定,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我们认为,本案法院对损害赔偿金的法律适用有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条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由此,婚姻法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前提,是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双方的婚姻关系既然无效,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何来离婚之说?因此,此种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情况,作为男方,存在明显的故意和恶意,其经济实力也较好;而对于女方来说,为此受到了巨大的身心伤害,这种伤害更是一辈子都无法抹灭的。因此,本案法院仅判决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于保守,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而言,3-5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比无过错方对感情和家庭的身心付出、对其造成的伤害以及城市实际生活消费水平而言,诚然不成正比。期待早日出台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考量的界定标准,并根据不同城市发展制定相关细则,以真正有力地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4、关于亲子鉴定

本案中,双方孩子的出生证上,写明了双方父母的身份。然而,在法庭上,男方竟然对孩子的身份提出质疑,并再三诱导希望我方同意,并且问女方:“既然是亲生的,为什么还怕鉴定呢?”我们果断而坚决地拒绝了,告诉对方和法官,这不是害怕,这是对方拖延时间、强词夺理的说辞,而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亲子关系。法官看我方态度坚决,便不再说服。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的鉴定申请,凭现有证据确认了亲子关系。

实践中,如果有亲子鉴定报告,当然可以最直接地证明亲子关系。但,一个亲子鉴定又不知道要经历多少天。证据本已充分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迁就对方和法官的想法,就让自己当事人又搭上那么多时间成本,这本来就是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我们认为,法庭审理,可以适当勇敢地对法官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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