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本团队发布案例,均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例,鉴于当事人隐私考量,已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无辨识度,仅对专业问题进行呈现。
2019年8月的一天,阳光明媚,一个40多岁的中年人带着父亲的一份遗嘱前来咨询。我们仔细阅读了这份遗嘱,心中一阵感动。以下为遗嘱的部分摘录:“九、以上所列财产(共三栋楼房)属张家,但一样要世代传下去,不得转让变卖,不得送人。(因为我不忍心让我的后代同我少年时期一样贫穷落后,吃不饱穿不暖做不好,我的祖宗只给我兄弟俩留下一间40平方米的泥砖瓦房)。这些固定房屋资产要世代传下去,不得转让变卖,不得送人,留着供养、培养教育好自己后代。十、张小燕(女儿)、李晓华(妻子的姐姐,一直单身)是我们一家人,张晓明(儿子)一家人要养她们到百年归寿。我们家世代要互相爱护、尊重、帮助、要努力千方百计培养教育好王天(女儿张小燕的儿子)、张振(儿子张晓明的儿子)、张美(儿子张晓明的女儿)成才,一代要比一代强。打工不是长远之计,青年时代学到本事就要立自己事业。家乡深圳市是全国世界人民向往的地方,要立志在家创业,在现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
前来咨询的,就是立遗嘱老人张老先生的儿子张晓明先生。
我们说:你的父亲真是用心良苦啊!他希望把自己辛苦打拼出来的这三栋楼,作为家族资产,世代传承下去;希望你用这些楼房的收益,供养你的姨妈、姐姐;希望用这些楼房的收益,供养你和姐姐的下一代,以及下一代的下一代;希望你们团结互助,教育好下一代;希望你创业,更上一层楼;希望未来一代更比一代强。
张先生流出了眼泪,他说,杜律师、曹律师您们很懂我的父亲。
是的,我们很懂,因为这是无数前来咨询我们设立遗嘱的老人,对子女对后代的希望。希望非常简单,奈何,实现起来有点难度。如果这份遗嘱不改,老人的美好愿望很可能落空。之后,我们对老人的这份遗嘱提出了诸多修改建议,并且做了重新设立遗嘱的方式方法建议。
在此分享部分干货内容,籍此给到读者一些帮助。
一、财产世代相传,可以实现
很多老人辛苦一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如果直接分给下一代,感觉会立刻拆分掉、花费掉,也就没有了。下一代通常难以体会上一代曾经的艰苦和财富积累的不易。老人更希望,这些财富可以永远地帮到后代,也希望保留这样一些物件让后人有所纪念和思考。就如张老先生遗嘱所想,房子你们住就可以,但不能卖,出租部分用租金贴补和保证后代的生活,由此可以实现世代延续,不至于后代中有人贫穷受苦。
这样的目的,能否实现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如上述遗嘱所说,能起到这个作用吗?答案是不能。那么该怎样呢?
二、遗嘱信托可以实现财产世代传承
事实上,老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委托一个人,比如儿子张晓明,作为自己这三栋楼房的管理人,负责打理和出租这三栋房产,将租金收入汇集在一起,按照老人设定的分配规则和比例,分配给姨妈、姐姐、自己还有孩子们。以上,其实就是一个标准的遗嘱信托。老人是委托人,儿子张晓明是受托人,委托事项是房产管理和出租获取收益,收益按一定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是张晓明的姨妈、张晓明的姐姐、张晓明、张晓明姐姐和张晓明的孩子们。由此,遗嘱信托虽是普通大众眼中的“生僻词”,但其实并不难懂。那么,遗嘱信托,要怎样做才有效呢?
三、遗嘱信托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否则不成立
如前文所述张老先生的遗嘱,必须修改,否则可能因为描述不具体不明确,导致无法实际操作,进而该信托不成立。由此,这些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就无法实现老人“财产世代传承”的目标。因此,遗嘱信托的内容,一定要清晰、准确、完整,达到可实现可操作的程度。为了达到这一程度,必须写明:设立信托的目的(比如世代传承)、委托人(遗嘱人)、受托人(财产管理人)、委托财产(需明确独立)、委托事项、委托事项的具体操作方式方法(如何管理、保值、增值等)、收益分配方案(何时何比例)、受益人(遗嘱人希望帮助的人)。罗列两个遗嘱信托案例,供参考。一个是支持遗嘱信托成立的案例“(2019)沪02民终1307号”,另一个为不支持的案例“(2015)抚民一终字第266号”(详见后附二维码)。可以从中体会遗嘱信托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和重要性。
四、遗嘱信托设立,
必须同时符合遗嘱和信托的双重形式要件,否则不生效
遗嘱信托,既是遗嘱内容的组成部分,又可以理解为以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因此应当同时满足遗嘱、信托成立的形式要件。遗嘱包含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共五种;信托,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设立。同时满足的话,遗嘱信托必须只能采用书面的遗嘱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并且,这三种书面遗嘱形式每一种,都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要求必须每一个字,包括内容、签字、日期,都自己写。如果内容是打印的,只是签字日期自己写,是万万不行的。因此,设立遗嘱信托,一定别忽视了书面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
五、遗嘱信托与遗嘱执行人
遗嘱信托其实不难,或者说遗嘱信托的内容本身不难,难的是法律关系的界定。
通常情况,遗嘱人会把遗产指定给某些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年龄小,或者继承人容易上当受骗、会挥霍,则遗嘱人就不会愿意直接给继承人,而是希望找个值得信赖的人,把遗产交给这个人,再由这个人在合适的时候转给继承人,或者干脆不转给继承人,而是由这个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增值收益,把收益分配给继承人即可。
由此,可以简单的理解:遗产直接给继承人,就是遗嘱继承;交给信赖的人,适时转交继承人,就是遗嘱执行,这个信赖的人叫“遗嘱执行人”;交给信赖的人管理增值收益,收益给继承人,就是遗嘱信托,这个信赖的人叫“遗嘱信托受托人”。但,仔细考量一下,这每一种情况的界限并不那么特别明显,往往存在互相叠加和转化。事实上,遗嘱执行人在法律上地位和权限尚有空白,很多遗嘱执行人事实上被赋予了遗嘱信托受托人的工作。由此,是否严格辨析考量这二者的法律属性,反而不重要了。
对遗嘱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尽最大的努力,把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具体路径,清晰地呈现出来。因为,不管你是否知道,你在遗嘱中安排的这个事儿叫“遗嘱信托”,只要你做到了清晰地呈现和清楚地表达,就不影响法律会根据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界定它的法律实质就是遗嘱信托,就会按照遗嘱信托的相关规定来裁判和保护它。
这也是我们案例中,我们无论怎么解释,张老先生都对“遗嘱信托”一头雾水。但我们告诉他基本的道理:“咱们要把事情和做法写清楚,让后人们看了,就知道怎么做,不会发生争议,继承法和信托法会保护它的实现”之后,张老先生就心领神会了。
附:“支持”遗嘱信托成立的案例的二维码
附:“不支持”遗嘱信托成立的案例的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