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丨深圳律师实操案例:离婚时股权激励如何分割|离婚股权分割实务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杜芹 曹梦珊 时间:2026-08-06

当下企业普遍采用股权激励绑定核心员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权、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等激励权益逐渐成为家庭核心资产。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股权激励分割极易成为离婚财产纠纷中的重难点。本文结合盈科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真实经办离婚后财产纠纷判例,拆解离婚股权激励分割司法裁判思路、财产定性、价值核算与分割比例实操规则,为面临离婚股权分割争议的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真实司法案例:婚内期权离婚后转化持股平台,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一)案件基础背景

当事人李明、王丽2007年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时,王丽并不知晓李明在职期间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资产,双方离婚协议未对案涉股权、期权进行任何分割处置。

离婚时隔8年,2024年李明任职的MMM公司成功上市,王丽通过公开信息得知李明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随即要求李明完整披露股权激励授予时间、持股数量、出资成本、资产来源,核实股权是否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明全程拒绝配合披露。王丽委托盈科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向深圳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求确权并分割婚内股权激励转化而来的全部股权资产。

(二)律师诉前+诉讼调查取证核心事实

接受委托后,杜芹带领旗下的家事律师团队通过工商内档、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协议、持股平台合伙档案等多渠道取证,查清完整股权激励时间线:

1. 李明2010年入职MMM公司;

2. 2016年(婚姻存续期内、离婚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 2019年(离婚仅9个月后)二次授予股票(权)期权;

4. 2022年(离婚4年后)李明出资800万元完成行权,取得 RRR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合伙份额,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MMM上市公司股票。

本案核心矛盾集中在跨离婚前后多轮股权激励、期权转化持股平台份额,资产形态历经多次变更,被告李明还聘请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的三位著名法学家和教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主张离婚后取得的合伙份额、上市公司股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大幅提升案件审理难度。

二、离婚股权激励分割四大核心争议难点

结合本案司法对抗焦点,实务中处理离婚股权分割普遍会遇到四大核心疑问,也是法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关键审查要点:

1.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权激励是否具备法定财产属性?能否纳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2. 股权激励分婚内授予、离婚后授予两类,两类期权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标准是什么?

3. 婚内期权在离婚后行权、转化为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多次资产形态转化后的增值、股权本金,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激励如何核算公允价值,上市前原始股权、上市流通股票分割计价标准如何确定?

三、专业家事律师深度法律解读

(一)股票期权、股权激励具备完整财产属性,属于离婚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激励包含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权、虚拟股权等多种形式,属于复合型劳动+投资类财产权益,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

1. 税务层面定性:依据财税部门股票期权个税规定,员工行权时行权价与市场价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应《民法典》1062条第1款“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持有分红、股权溢价转让收益:股息红利、股权转让增值按投资类所得征税,对应《民法典》1062条第2款“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期权本身是确定债权请求权,即便未行权、价值暂未落地,也属于法条《民法典》1062条第5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上,无论股权激励是否完成行权、是否处于限售状态,均具备可分割财产属性,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股权激励权属划分标准:按授予节点、劳动贡献区分夫妻共有份额

1. 婚姻存续期间授予的股票期权,100%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2016年婚内授予期权阶段,李明抗辩观点为:期权具备人身依附属性,行权与否由本人自主决定,放弃行权则无任何资产收益,不能认定夫妻共有。

作为代理律师的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结合企业股权激励底层逻辑反驳:公司发放期权本质是薪酬体系补充,授予数量结合员工婚内工龄、薪资、绩效考核、岗位职级综合核定;李明当初选择入职初创企业,本质是用当期薪酬置换未来期权增值收益,婚内多年劳动付出全部沉淀在本次股权激励权益中,法定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后短期内授予期权,按婚内劳动贡献比例划分共有份额

2019 年李明离婚9个月后二次获授期权,依据MMM公司激励制度,期权授予额度主要参考员工过往长期工作履历,并非仅考核离婚后短期工作业绩。

法院采纳盈科深圳律师代理意见:本次期权核心对价来自婚姻存续9年劳务付出,即便少量权益对应离婚后短期工作,也可按照工作贡献比例拆分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反之,若离婚后授予的期权仅针对未来全新工作业绩、与婚内劳动无关,则全部认定为持股方个人财产,无需在离婚中分割。

3. 期权转化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财产性质不发生改变,婚内权益转化部分仍为共有

本案中股票期权依照公司激励方案统一转化为RRR持股平台合伙份额,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资产形式变更仅为企业持股架构调整,并非新设独立资产:

1. 合伙份额权益本源来自前后两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同一批公司原始股份;

2. 持股平台规则约定:即便员工离职,持有的合伙份额不受影响,资产价值不依附离婚后的个人劳动;

3. 离婚后支付的800万元行权出资款,仅为履行婚内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的付款义务,不改变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补充实务提示:若转化过程中新增行权条件、变更权益计算规则,新增对应的资产增值部分,需单独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按共有分割。

(三)离婚分割股权激励价值认定规则(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专用)

RRR合伙企业为纯持股平台,无额外自营业务,合伙份额价值直接对标MMM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司法实践中分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价值,有明确裁判参考标准: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离婚诉讼双方无法协商股权价值的,统一以法庭辩论终结当日股票收盘价作为计价基准。

本案法院完全采纳盈科深圳律师观点,以第三次一审庭审当日上市公司每股收盘价×对应持股数量,核算案涉股权激励总价值。

被告李明主张仅按上市前原始低价核算价值,该抗辩未被法院采信。

盈科深圳律师核心代理逻辑如下: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属于纯粹投资行为,股权涨跌由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行情决定,并非持股人婚后个人经营增值;婚内劳动产生的原始权益对应的全部自然增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计价时间以权利人起诉主张分割当日为准,充分保障非持股配偶合法权益。

补充区分要点: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存在对外经营、投资其他产业,并非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则不能直接套用二级市场股价,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整体核算合伙份额公允价值。

(四)离婚股权激励分割比例裁判规则:兼顾婚内贡献、人身依附属性

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不会机械对半分割,会综合资产来源、夫妻双方婚姻贡献、婚姻过错、股权激励人身专属属性综合判定分割比例,核心裁判尺度:

1. 婚内完整授予、全部依托婚内劳动的股权激励资产,本案法院采用 5:5 均等分割;

2. 离婚后短期授予、混合婚内+离婚后劳动贡献的期权资产,法院倾斜保护持股方,按3:7比例分割(非持股配偶3成,持股员工7成);

3. 行权产生的800万元出资成本,由夫妻双方按分割比例共同承担,完成价值折抵后,最终判决持股方李明向王丽支付数千万元股权分割补偿款。

实务通用裁判逻辑:股权激励兼具人身劳务属性与夫妻共有财产属性,法院分割时会适度考量持股员工个人劳动贡献,对持有人分割比例合理倾斜,兼顾双方公平。

四、实务总结:离婚股权激励分割核心裁判逻辑

股票期权、持股平台合伙份额、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等股权激励资产,分割核心判断标准只有一条:资产权益是否包含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劳动对价。只要婚内劳务是股权激励的取得基础,无论资产在离婚后行权、多次变更持有形式、上市增值,都属于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商事层面关于期权身份权、合伙份额物权、股权债权的复杂法律分析仅为形式,家事离婚财产分割审判核心抓住财产本源:基于婚内劳动产生的股权激励收益,依照《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条款,结合双方贡献公平划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