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案过程:论证期权性质,确定分割基数
第一步:梳理期权授予与行权时间线
团队首先对男方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时间进行了梳理。经调查,男方在2008年、2009年被授予股票期权,在2014年、2017年被授予虚拟股份。其中,2014年被授予的虚拟股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7年被授予的虚拟股份在离婚后五个月。团队认为,上述激励股权均系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公司贡献的体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步:模拟法庭预判争议焦点
团队组织模拟法庭,预判对方可能主张"股票期权系离婚后个人财产""行权款系个人支付"等抗辩。杜芹律师指导团队,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出发,论证股票期权属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团队指出,即使行权款在离婚后支付,也不影响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第三步:诉讼与二审
一审法院判决男方应向女方补偿1695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团队进一步论证:应以法庭辩论终结日(2024年)的股票收盘价作为分割基数,并扣除男方在离婚后支付的行权款。二审法院采纳了团队意见,判决男方应向女方补偿19084767.55元。
第四步:再审申请被驳回
男方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团队继续代理女方,提交了答辩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男方再审申请(案号:(2025)粤民申14006号)。本案最终尘埃落定。
六、团队启示
第一,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杜芹律师团队通过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即使离婚后行权,其财产价值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分割基数应以法庭辩论终结日为准。 团队成功说服法院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作为分割基数,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第三,团队协作与专业论证是胜诉关键。 本案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法、会计等多领域知识,团队通过分工协作,完成了复杂的法律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