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团锦囊:龚如心830亿遗产案启示录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ID:jiazuqiyezazhi) 作者:《家族企业》杂志 时间:2018-03-30

【前言】龚如心的遗产已由香港终审法院一锤定音,但坊间的讨论仍火热的很,一起来凑个热闹吧,有些启示可得好好记牢哟!

专家团锦囊:龚如心830亿遗产案启示录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已故“亚洲女首富”、前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留下830亿元遗产案,华懋慈善基金不满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均裁定基金只属遗产信托人,上月再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2015年5月18日,终审法院判华懋慈善基金败诉,维持基金只是龚如心遗产的信托人。

换言之,基金将来如何使用这笔巨额遗產,须受更大约束和监管。

背景:世纪遗产争夺案

2007年70岁的龚如心因病逝世,留下了巨额遗产,在逝世后第四天,就出现了两份遗嘱。一份是由龚如心家人拥有的华懋慈善基金继承遗产,另一份由忽然冒出的风水师陈振聪持有,说自己才是遗产的唯一受益人。争夺案一出,便成为香港街头巷尾最热议的话题,从该案审判开始,每天都可以在香港当地报纸头条找到相关新闻,因涉及金额巨大,加之每天都爆出猛料,被香港媒体誉为“世纪遗产案”。

2009年2009年5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开审此案,38天的审讯共传召了36名证人,包括陈振聪、陈振聪妻子谭妙清、龚如心弟弟龚仁心、双方笔迹专家、风水专家、精神科专家轮流上阵。

2010年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华懋慈善基金一方胜诉,龚如心在2002年立的遗嘱有效,为最终遗嘱,并认为香港商人、风水师陈振聪所提供的2006年遗嘱属于伪造,证词不可信。

2013年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裁定: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在2002年遗嘱的意愿是成立慈善基金,并委任华懋慈善基金作为信托人,按照她在遗嘱中的指示,将其830亿元港币巨额遗产全部用作慈善。因此,华懋基金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4月,华懋慈善基金不满高院原诉庭及上诉庭均裁定基金只属遗产信托人,再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最终被高院驳回。

经过近6年的争夺,龚如心的世纪遗产案没有赢家,陈振聪因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件被判入狱。

华懋慈善基金只获得了遗产“信托人”这一虚职,因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正被追讨约2亿欠债。且不能动用遗产还债。

▲ 已故“亚洲女首富”、前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

▲ 龚如心胞弟、华懋慈善基金董事龚仁心

▲ 龚如心与丈夫王德辉

《家族企业》特约专家团点评

陈凌教授:“龚案”悲剧两个诱因——忽视“专业指导”与“后代传承”

龚如心的命运一直和绑架、诉讼及家庭纠纷联系在一起,身后留下了多份遗嘱,由此也产生离奇的遗产争夺战,真是身前身后都是嘈嘈闹闹,不得安宁。

龚究竟有没有外遇?她是参与策划了她先生的绑架和遇害,还是她本人就是这一绑架案的牺牲品?时间证明了龚的清白,龚一直把华懋慈善基金看作是自己和先生的孩子和心血,法院判华懋慈善基金为受托人,让她的家人来实现当初建立基金的目的,应该可以看作是一个不错的结局。

龚如心遗产的纠纷,反映出企业家们普遍忽视专业人士指导的通病。事实上遗嘱的书写牵涉到法律和法规,其语句的表达需要严谨细致,不能留下法律漏洞。

龚如心年轻的时候为了创业没有及时要孩子,后来避孕方法不当造成无法生育,最终后继无人无法做长远规划,也给那些所谓的风水师有机可乘。这说明:家庭生活和天伦之乐对于企业家的身心健康而言非常重要;创业不要忽视生儿育女!

这两点应该是龚如心女士的遭遇给大家最深刻的教训吧。

(陈凌: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企业家学院院长)

陈凯律师:“龚案”六点启示

一、伪造私文书入刑可破局“我妈是我妈”难题

陈振聪在本案中可谓是一败涂地,不但在遗产案件中败诉,而且还要因伪造遗嘱而承担刑事责任。究其原因,是包括香港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立法对伪造私文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内地,这种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其所导致的结果有两点:一是当事人在继承等各类行政和诉讼程序中使用虚假证据的违法成本过低,行政和司法系统因此增加了很多管理和诉讼成本;二是行政和公证等办事机构在办理包括继承手续在内的各类事务时,不得不特别谨慎,提出各种类似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要求,使得善良的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遗嘱管理缺位是造成纠纷和漫长诉讼的根本原因

龚如心在生前围绕其丈夫王德辉的自书遗嘱上的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与其公公进行了一场长达7年的争产案件。而在与公公的诉讼胜利后一年半,龚如心因病去世,其身后各方仍然围绕其本人遗嘱中的签字问题展开了长达4年的诉讼。

这些都凸显了遗嘱管理环节的缺失。在遗嘱没有被具有公信力的部门连续且独立管理的情况下,遗嘱真实性问题成为困扰司法系统和遗产案件当事人的主要问题。

三、信托是遗产纠纷、保护财产的有效工具

龚如心的遗嘱确立了华懋基金会的信托受托人地位。需要指出的是,与国内不同的是,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通行规则,并不以信托合同作为信托成立的要件,一份遗嘱本身可能构成一份遗嘱信托。

在形成有效信托的情况下,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受益人直接受益,适用《信托法》的规定,而不是《继承法》的规定,可以根据信托文件排除继承,既免除了办理继承手续的风险,也排除了遗产纠纷的陷阱。因此,龚如心家人对于龚如心生效遗嘱构成信托,排除其母亲的继承权这一法律后果是知晓的。

四、受托人和受益人,一字之差大不同

华懋基金会是受托人还是受益人,一字之差导致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如为受托人,则华懋基金会的行为受信托法规则的制约,其只能履行受托人的义务,收取规定的信托费用,无法自主使用遗产。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公众,某些情况下为一定范围的不特定对象,例如诺贝尔基金会的信托受益人为“在科技和人文领域的杰出贡献者”。

如为受益人,则华懋基金会不但在法律上拥有遗产的所有权,而且其使用遗产仅受慈善立法的制约,不受信托法规则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华懋基金会只要不违背其宗旨都是合法的,自主性极高。在中国大陆,此类基金会可以发生不超过善款10%范围的管理费用,对于800亿的遗产而言,高额管理费意味着基金会内部人员工资福利的金额可以达到80亿之多!非常可怕!

五、龚如心信托存隐患,应避免重蹈梅艳芳信托覆辙

龚如心信托一旦成立,受托人监督的问题立即凸显出来。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公众,如何协调受益人(公众)的监督权与委托人意愿之间的平衡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缺少信托保护人的信托结构,可能因受托人违约成本和制裁风险小而导致受托人发生道德风险。

这一问题在梅艳芳信托、霍英东家族信托的案件中也是导致纠纷和悲剧的主要原因。梅艳芳将遗产委托信托公司处理,但在其母亲覃美金提出各类不理智的诉讼时,仍然向律师等中介组织拨付了巨额费用,受托人也因此收取了巨额费用,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管理陷阱。在委托人离世、信托保护人缺位、受益人不具有维护自身权益能力的情况下,受托人与受益人在收费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加上受托人发生道德风险的违法成本过低,造成梅艳芳信托陷入困境。

与梅艳芳信托的私人信托性质不同的是,龚如心信托是公益信托,即使委托人并无设立信托保护人的要求,法院仍然有权介入并决定是否增设信托保护人,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但这一制度安排在国内尚属空白,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如何启动信托保护人的增设,仍然没有法律的规则可以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的制度,这一制度为信托保护人的增设提供了程序性启动的可能,但尚缺乏实体法律的规定。

六、慈善是巨富家庭的最佳归宿

成功企业家的最终归宿必然是慈善家,这是由人的心理决定的。心理学研究表明,赚钱与幸福的规律是抛物线,开始是赚得越多越开心,但到达一个程度之后,通过赚钱获得幸福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小。此外,慈善也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有效途径,慈善是调节两极分化的利器,缺乏正确的财富观和慈善体系,是中国富人无法变成慈善家的根本原因。

(陈凯: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陈汉老师:龚案教训提示财富传承三大注意

这个旷日持久、引人注目的遗产纠纷案,在财富传承方面,确是生动的一课,值得业内人士关注。

首先,自书遗嘱虽然便利,但不靠谱。龚如心的丈夫王德辉先后三次立下遗嘱,其中第二份遗嘱与第三份遗嘱的内容截然相反,并且第三份是自书遗嘱。这给后来龚如心与王德辉的父亲的遗嘱效力争议案埋下了伏笔。自书遗嘱虽然有着极大的书写便利性与内容的隐私性,但法定继承人对自书遗嘱的效力的怀疑,往往会引发身后的诉讼战争。因此,遗嘱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制作,在中国内地,最佳的选择就是办理公证遗嘱。由于公证处对遗嘱存档,因此其他持有遗嘱的人很难造假;而挑战公证遗嘱的效力,也是非常低概率的事件。

其次,遗嘱的措辞,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在普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往往还可以再次进行补充;但是在遗嘱的执行中,遗嘱人已经驾鹤西去无法再出来进行补充或者解释。从这个意义上看,遗嘱更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减少歧义,明确遗嘱人的意思。但非常遗憾的是,精通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士比较好找,精通遗嘱与传承安排的专业人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遗嘱代书,是一个看似准入门槛很低,实际上需要非常专业与经验积累的业务。因此,找到对的人来咨询,是制定一个成功的遗嘱的必要条件。

第三,信托是安全的选择。从龚如心遗产争议的判决结果看,华懋慈善基金最终被判定为受托人,而非受益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差别,是受托人对该受托财产没有自己的利益,只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及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而如果是受益人,则在获得该笔财产之后,原则上不再受委托人的约束。信托安排的安全性,不仅仅在于法治本身的保障,更在于按照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受托人不能成为唯一的受益人。从这一点看,华懋慈善基金成为受益人确实存在着法律上障碍,当然对龚如心遗嘱其他部分的解释是认定华懋慈善基金为受托人的主要原因。此外,信托的安全性还表现在:基金本身的债权人,不得对受托财产进行执行;基金如果陷入破产而无管理能力,那么可以通过更换受托人的方式让信托财产继续完成委托人当初设立信托的目标。虽然香港属于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的立法,但是两地信托法在这点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这是一场没有胜者的战争,如果一定要说胜者,只能说代理此案的诉讼律师才是唯一的赢家!

(陈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汉坤律师事务所顾问)

王昊律师:设立离岸信托一定兼顾所在国法律

本案为广大企业家提示到,在香港这种英美法系相对发达的地区,法官的综合素质水平是要高于内地的,即便在没有专业的、明确的“信托”两个字概念的存在,法官也会根据事实推定信托事实的存在,这是对像龚如心这样的客户一种很好的保护。同时提醒企业家在建立离岸信托结构中,要很好兼顾自己所在国家的法律情况,也要相信专业信托团队提供的结构方案。

(王昊:瑞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全球信托协会会员)

法官裁决论据

终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基金败诉,今颁下书面判词共47页。终院裁定龚如心的语句必须根据其文意予以解读和理解,该遗嘱必须整体予以解释。

终院五位法官亦一致裁定第三条是关于信托财产的处理及管理,而非关于为慈善目的而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第三条必须被视为属表示抱负或宣布的性质。

五位法官均强调,龚如心遗嘱具有极大的公众利益,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董事必须共同监管,并制定实施方案,包括两大重点分别要成立一个监管机构,及详细研究和安排如何设立及履行遗嘱中指明中国的类似诺贝尔和平奖。

终院在判词中指该自制遗嘱的整体文意,考虑所使用的指使性质的言语及特定语句的效力,裁定充分清晰显示第二条款是为慈善的目的订立一项信托,基金的辩称指第二条是向该基金施加一项个人责任,终院裁定那并非可行和自然的解释。

终院认为,遗嘱第四条的目的属酌情性,而基金有责任不时考虑行使第四条下的酌情权力,基于上述的裁定,终院断定基金将以“受托人”的形式持有全部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的形式接收有关遗产的任何部分。

终院进一步裁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言语充分清晰显示龚如心希望把基金“交托”由基金以外的管理机构监管,据此终院将运用本身固有的司法管辖权,为管理该遗嘱下的慈善信托制定计划。

华懋慈善基金代表律师BrianGreen

代表华懋慈善基金的英国御用大律师Brian Green曾在庭上陈词表示,龚如心在2002年遗嘱首段的第一句已表明该基金是由她与其丈夫王德辉共同创立,显示该基金对她的重要性,龚如心是有意把遗产馈赠给华懋慈善基金,且遗嘱写明“我所有财产于我离世之后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中的“拨归”一词,包含“属于”和“转移拥有权”的含义,换言之基金是龚如心财產的受益人。

香港律政司代表律师Simontaube

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英国御用大律师Simon taube指出,若基金是龚如心的受益人,若她的遗產不是以慈善信託,法庭将无权干预。相反若法庭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是遗嘱的受托人后,便进入另一阶段,即可著手设立类似诺贝尔奖,届时法庭便可介入,以确保相关奖项得以成立。

Simon Taube强调,虽然龚如心在其遗嘱中,没有提出“信托”一词,但在遗嘱条款内容,已肯定她是成立信托的意愿,也肯定将财产用作慈善,认为若基金指龚是无条件将遗產馈赠予基金,基金是受益人的说法,是违背龚的意愿。

Simon Taube指目前基金正被追讨约2亿元的欠债,若华懋慈善基金是龚如心的遗产受益人,一旦基金清盘,或有债主入稟向基金追讨欠债,基金可用龚的遗产还债;但若基金只是信托人,便不能动用龚如心的遗產。

华懋慈善基金回应判决

龚如心胞弟、华懋集团主席、华懋慈善基金董事龚仁心以“宠辱不惊、去留无意”,形容自己的心情,指“大家都是去做善事,一点都没有改变过”。龚仁心指出,相信裁决不会影响基金运作,只是厘清基金做慈善的方式,判决与做善事的宗旨并无改变。

龚仁心表示,判决不影响基金运作,暂时未就案件与律政司订下商讨的时间表,需要先由律师研究判词。他同时强调,与法庭的裁决一样,遗嘱上已有列明,需要由监管机构协助监管,又说做慈善的宗旨没有改变,他相信政府和律政司也认同将遗產用作慈善用途。

华懋慈善基金代表律师何文基则表示,要尽快向高等法院寻求指示,需要与律政司方面开会,拟定计划,及商量如何成立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