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上亿身价老太,究竟该如何自保?杜芹律师《第一现场》隔空支招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原创 时间:2018-03-30

这几天,一个拥有2栋自建房、身价上亿的蔡老太,被继子砸门入室强行带走的新闻,在深圳炸开了锅。

中午,烈日当空,《第一现场》郭记者冒着酷暑来采访我。我猜,这天气亦如蔡老太今日的心情,憋闷烦恼、难以平静吧。如果警察没有介入,老人仍在延续那“劫持”中的惊魂60小时,人生之凄凉,情何以堪?

我向郭记者详细梳理和分析了蔡老太的事件经过、焦点问题、法律核心,和解决之道,以便他们编辑制作出的新闻视频,最大限度地帮到蔡老太和启迪观众。但碍于篇幅,新闻中的呈现仍有不足,因此我决定写出来。

事实经过

蔡老太早年有过一段婚姻,但无子女;后与何伯同居生活,未领结婚证,未生育子女。据蔡老太说,2栋房屋建于自己与何伯同居前,为方便管理,房屋收租委托给黄姓管家。

2015年何伯去年,何伯的儿子,连同黄管家一同收租至今。期间,蔡老太要求变更收租权给自己的侄子侄女,遭到继子与黄管家的激烈对抗。此事,去年就已经被媒体广为关注。

几个月前,蔡老太与侄子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侄子侄孙照顾自己终老,遗产给侄子侄孙。

接着,蔡老太起诉继子和黄管家,要求收回2栋房产,并且返还租金。

之后,就发生了继子“劫持”事件。蔡老太被带走的60个小时中,被强行就医打针,最终在警察介入下,才得以返回深圳。

焦点问题

1.蔡老太与何伯有无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因此,蔡老太如果与何伯同居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则构成婚姻关系;否则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2.房屋是否属于蔡老太与何伯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主要取决于房产的建造时间。如果房屋建造于事实婚姻期间,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伯对该房屋有一半的所有权。该部分,应由何伯的儿子和蔡老太,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每人分得二分之一。即,蔡老太的继子拥有2栋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

如果房产建造于事实婚姻之前,何伯未有任何参与,则房产完全属于蔡老太个人所有,何伯没有份额,自然继子也无何伯的继承份额。

3.继子对蔡老太的财产有无继承权?

有无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无扶养关系。

如果是亲生子女,父母与子女间拥有法定的扶养关系;如果是基于姻亲关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则要符合法律上的条件,才拥有扶养关系。具体表现为:继父母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或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

如果形成了扶养关系,则蔡老太去世后,继子拥有蔡老太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子无继承权。

重要补充:如果房产属于蔡老太个人财产,则蔡老太对该房产拥有完全的、自主的处分权。可以在生前就这些财产在去世后的归属做出声明,这就是遗嘱。有遗嘱时,就按遗嘱继承,不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有遗嘱且遗嘱中没有分配给继子的情况下,无论继子有无继承权,都不能获得蔡老太的遗产。

4.蔡老太应由谁来监护?

蔡老太如果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人身、财产等由其自己照料,不需要监护人。

如其变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看其是否已经预设意定监护?如其事先通过签订协议,与某亲友约定,未来由该亲友做其监护人,则按该约定确定监护人;如无约定监护人,则按照法定监护规则来确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确定了监护人,该监护人就应当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由此,对蔡老太而言,最好的方式是意定监护。她与侄子侄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该同时兼顾了监护和赡养,可以视为意定监护约定。

5.蔡老太应由谁来赡养?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子女。蔡老太并无亲生子女,因此,这个问题的答案,按继子有无扶养关系两种情况来说明:

如果与继子有扶养关系,则继子有赡养蔡老太的义务。当然,即使有赡养义务,并不意味着蔡老太必须接受该赡养。因为,蔡老太拥有人身自由和人格权,她有拒绝与不喜欢的人一起生活、接受其照料的权利。所以,继子哪怕用“接走蔡老太,要履行赡养义务”这样的理由,来解释“强行接走”,也是绝对错误的。

如果与继子无扶养义务,则继子无赡养蔡老太的义务。而依据法律,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人,那怎么办呢?遗赠扶养制度,是个好办法。蔡老太就依据这个规定,与侄子侄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解决了自己的赡养问题。

法律核心

1.意定监护

这是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新制度。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这很好地解决了无人监护和监护冲突问题。无子女的蔡老太,就是这个制度的受益者。

2.遗赠扶养协议

这是《继承法》关于赡养的一项重要制度。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很好地解决了老人无人赡养时的难题。无赡养义务人的蔡老太,懂得运用这一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决赡养问题,是非常明智的。

解决之道

一、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通过分析,继子“劫走”老人事件,是非对错,已然没有争议。并且,蔡老太已经起诉继子和黄管家。可是,这样做,并没有阻止继子对自己的骚扰,也没能阻止继子继续获得租金,又该怎么办呢?给蔡老太提点专业建议:

类似家暴案例中的人身保护令,基于继子持续骚扰、暴力限制老人自由,且有继续威胁的可能,蔡老太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继子对自己进行骚扰,在自己居所200米范围内出现等。

派出所对于继子“劫走”老人的事件,处理并不给力,原因是尚不能确定继子对2栋房产和租金有无权利,对“劫走”老人是否有赡养或其他正当意图等。但,如果有了禁止继子骚扰的人身保护裁定,继子再这样做,法院和派出所就有了足够充分的理由,对此行为严加惩处。从而威慑继子不敢再如此行事,也就保护了蔡老太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定。

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时间漫长,继子持续收取租金,万一进行了挥霍和转移藏匿,将来很难追回。因此,蔡老太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该租金,要求法院指定一个监管账户,租金打入该账户,待案件有了结果,再对租金进行分配。

三、向派出所进一步要求,对该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对继子、黄管家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责

继子强制带走蔡老太60小时,强行对老人进行治疗注射,目前在深圳医院检测出药物中毒,是否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黄管家公然对蔡老太索要50万、200万,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种种,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以上所述,期望让《第一现场》的观众、关心蔡老太、关爱老年人生存现状、关注家庭财产管理的人们,收获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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