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 |原创|案例四:结婚就分居,夫妻财产怎么分?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0-01-19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四:结婚就分居,夫妻财产怎么分?

  ——解读张书地与陈仙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男方:张书地,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我方当事人

  女方:陈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2013年1月4日,男、女双方在普宁市登记结婚;

  2013年2月,男、女双方分居,未生育子女;

  2013年12月23日,男方向广东省普宁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后案件移送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

  2014年6月12日,男方撤回起诉;

  2015年2月10日,男方再次向广东省普宁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

  2015年7月9日,该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5年12月,一审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补偿女方100万。

  2016年1月3日,男方带着一审判决书,来到我们律所咨询室。他身材高大,相貌英俊。强烈要求,我们帮助他代理。义愤填膺,认为一审律师坏了他的大事。

  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审阅一审判决书,了解基本案情;

       第二步: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大程序进行分析;

       第三步:初步评估二审胜诉几率。

       (一)如果案情复杂,则建议当事人签订《案件研判法律服务合同》,付费后,律师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查阅第一次诉讼材料;

        2、查阅本案一审全部案卷,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双方证据材料、调证申请、庭审笔录等;    

        3、核对相关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焦点观点、程序等错漏。4、对一审判决内容,综合研判和评估,归纳上诉理由,预估二审结果,制定诉讼方案。

  (二)如果评审工作在短期,即上诉期内,无法完成,则建议当事立即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拟定初步上诉状并递交,之后,再按上述第(一)条对案件做细致研判,补充上诉意见。律师费亦可采用分期支付。

  律师办案经过

  1、仔细审阅一审判决书,了解男方诉求;

  经核实,男方与女方结婚登记后,即发生矛盾,分居生活。一审判决分割财产,是按双方分居期间全部收入的差额为基数,收入多的一方补偿收入少的一方差额的50%。男方在外企,收入透明,包括银行流水都清清楚楚;而女方收入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仅凭女方口述。男方认为,事实上女方一边做生意一边在外资公司工作,收入颇丰,根本未查清。如果真算差额,还应该反过来补偿自己才对。因此,自己吃了大亏。更有甚者,本来起诉时未提起分割财产的诉求,但庭审中,法官随口问了一句,你们是否要求分割财产?男方律师回答,要求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为,所有离婚案件都是要这样,必须分割财产呢,所以没有反对。今天才知道,自己是可以只诉离婚、不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对方因为坚持不离婚,所以根本未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

  看来这是一审律师搞出来的乌龙。他没有搞清楚当事人的根本需求只是离婚,至于其余财产怎么处理,离婚后随意去吧。

  2、对案件做初步评估,确定是否代理;

  鉴于该案案情简单,没有签订案件评估合同,而是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二审诉讼。

  诉讼策略

        本案要想获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一审分割财产的诉求,是否明确?

         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一审律师庭审中所说,算不算是正式提出的诉讼请求呢?

         从我们既往的案件办理经验来看,庭审前,双方会提出自己的诉讼或答辩请求,法院经过质证、调证后,通常会有一个明确诉求的环节。就是,基于已经调查到的双方房产、存款、股票、公司股权等,要求当事人明确分割的具体财产和金额,如分割哪个小区几栋几号房产,哪个银行哪个账户里的存款等等。

        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离婚案件对双方财产的查明,并不能确保是全部财产,只能就调查举证到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未明确列入分割的财产,当事人如果事后发现,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确保不受损失。

        而本案中,很显然,一审律师称要求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并未查明“全部”,实际也无法准确查明。并且,后续并未进一步明确分割的财产。如果按一审判决,相当于法院认同目前已知的就是双方全部的财产,法院是不是过于大包大揽了?

         综上,如果诉求被认定为不明确,则法院不能就此项诉求进行判决。因此,就能够直接撤销对财产分割的判项。此为我方的诉讼策略一。

        2、能够直接按收入差进行判决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颁布,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由此,双方如果并无资产,仅有各自收入,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收入多的一方补偿收入的少一方,也是应该的。这便是通俗讲的“分居期间收入差”的分割方式。本案这种离婚即分居,双方收入各自管理的情况,还真是比较典型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案例。

        只是问题在于,如何适用这种分割“收入差”的方式?如果适用,则必然要以查清双方各自收入为前提,而一审法院未查明。这就是我方的策略理由二。

  3、法官会怎么处理我们的二审上诉?

        我们律师参与诉讼,需要对法官的心理做分析,对法官可能的审理思路、判决想法做预估。本案看似非常简单,二审要么改判,改判需要查明收入,这对于二审法官而言太麻烦,加上确有诉请不明的情况,说不定就撤销分割财产的判项直接结案,反正财产也可以另行起诉。这样操作,简单方便无风险。法官还有个思路,调解啊。双方达成一致,息事宁人,皆大欢喜多好。但从男方当事人那里了解到,女方是一个非常固执、偏激、报复心极重的人。面对这种几乎从未同居过、彼此不知对方住在哪里、打了两次离婚诉讼的局面,她还在一审庭审中口口声声说非常相爱。我们猜测,二审法官也会明确感知,女方就是在用不离婚报复男方。估计调解不成,法官更会参考上面的思路来判案。判决结果:维持离婚判项;撤销分割财产的判项。

  律师点评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分资产?还是分收入?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有这么两种诉讼请求方式:

  (1)分割资产法。

  诉求分割资产,指要求分割离婚时现有的资产。比如:要求分割房产、股票、银行存款等,这些资产每天的价值或金额是会变动的,但某一天的金额是确定的。法院通常以开庭当日,或双方一致确认的某个时间点,作为资产金额确定的时间基准。该时点的资产金额,作为双方分割财产的计算依据。即使,二审,也不会变更该时点。

  如果可以允许随时变更基准日,那这个离婚案件永远都审不完。顺带多说一句,去年深圳房价大涨那几个月,离婚案件撤诉率明显增大。原因你明白的了,晚离婚几个月,多分不少房产价值呢!这也同样考验法院,一个离婚案件动辄半年以上,变数太大了。

  (2)分割收入法。

  分割收入法,指要求分割某一段时间内的收入。学过财务的人,对这两种分割方式,非常容易理解。但非财务专业和数学不那么好的人,包括法官和律师,都有搞混的可能。

  按本案为例说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如下诉求之一:分割自2012年至今的收入,或分割被告目前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选其一可以,但不能同时请求这两项。

  原因很简单,资产和收入,本就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维度的考量,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房产、车辆、存款,不就是收入转化成的资产吗?如果分了资产,又怎么能再重复分收入呢?

  理论上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财产就是指离婚那个时点的资产。之所以分收入来代替分资产,往往是因为迫不得已的原因:

  资产无法查明,双方长期分居,经济互相独立。此时,无论双方支出如何,反正都默认支出一样,由此计算出两人的收入差,高收入一方补偿低收入一方收入差的一半。无论双方花费支出是多少,也都算是公平合理的。

  我们找寻了很多案例,这种按收入差进行财产分割的案例相对很少。但,深圳的司法实践中却并不鲜见。甚至有些法官,一边在按收入差判决,一边还在分割其他存款等资产,确实让人大跌眼镜。那么我们律师怎么看?自然是要有清晰的思路,还要学好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