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 |原创|案例五:消失五年的丈夫,婚怎么离?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0-01-19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五:消失五年的丈夫,

  婚怎么离?

  ——解读吴英俊与王鹏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男方:王鹏,本案被告

        女方:吴英俊,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2002年2月,男、女双方相识、相恋;

        2002年11月3日,男、女双方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3年9月2日,婚生女王茗出生;

  2008年3月,男方离开深圳到江苏做生意;

  2010年4月,男方再也没有和家里联络过。

  2015年3月,女方坐到我们的咨询室,请求我们帮助她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核实女方真实意图

        男方失踪五载,不合常理,为何直到今日才想起离婚?是否还有案中案?谨防办案风险。

        第二步:了解相关材料证据,判断是否能够一次判决离婚。

  律师办案经过

  1、详细了解双方婚姻状况,明确失踪原因;

  经了解,男方自去江苏,就是带着情人一起,因此很少回来,据说还和情人生育了孩子。2010年开始,因为生意以及个人生活上的原因,就再也没有回过深圳。近两年因为债务问题,更是连电话也没有了。直到今天才提出,说是因为想重新开始新生活。

  但其实真正的原因,我猜测,并提示她:是男方的债权人追债,很有可能殃及女方利益。女方从未想过,自己无法得到丈夫的帮助照顾也就罢了,好歹孩子有个名义上的完整家庭,但自己却很有可能被丈夫牵连背上巨额债务。

  2、协助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判断能否一次判离婚。

  诉讼策略

  本案焦点在于:

        1、到哪里起诉?

         按理说,应该在男方常住地起诉,但男方如今下落不明,无法取得常住地址信息和证明,因此选择在男方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如果最终男方露面,再根据实际情况移送管辖法院。

         2、是否应该先宣告失踪,再离婚?(1)宣告失踪,可以判决离婚。

        《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本案很显然并没“宣告失踪”的情况;并且当事人并不愿意报警,继而走宣告离婚的路径。毕竟,这周期还不如直接诉讼离婚呢。

         (2)不宣告失踪,单诉离婚,法院应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起诉是没有问题的,重在证据把控上。

         3、如何证明男方失踪?

        女方称,反正最近两年,男方确实音信皆无,追债的也是追三年前的,男方家人也都称联系不上他。勉强算是“失踪”吧。那么如何证明呢?法律上证明消极事实最难。所以,不能为了证明而证明。通常采用间接证明的方式。我问她:如果你丈夫真的失踪了,你会怎么做?她说,在家庆祝,愿他永远别回来!说完我们一起笑了。我告诉她,妻子正常的反应应该是:四处联络,无果报警。我还告诉她,你还必须这样做,因为这是你的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啊,哪有人没了都不找的道理?好吧,联络亲友问询录音、报警。这就是证据。但是,因为种种不方便言明的原因,女方最终放弃了报警。放弃了据理力争男方失踪。

         4、男方如果不应诉不到庭,案件怎么进行?

        (1)留置送达

         诉讼材料在邮寄户籍地址被退回后,法院会再采取到其户籍地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仍无人签收,则法院会在住所门口贴告知书,告知其限期内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2)公告送达

          若留置送达仍无法送达成功,则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60天视为送达。

         (3)可缺席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不出庭,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依然可以根据证据缺席判决。

  (4)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判离可能性微乎其微

  婚姻案件原则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因为这涉及到重要身份关系的变化,法院非常谨慎。曾经出现过的“被离婚”事件,通常都带有错综复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在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核上,会慎之又慎。而女方证据上的不充分,无疑只能让法官做最保守的判法,不准离婚。

        5、如何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

        双方的朋友、小区管理处、共同居住的子女等可以证明,二人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无人说得清楚。这便无法适用“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可以考虑判离,这一有利条款了。

         6、如何证明男方有婚外情且有私生子?

        女方取得了一些“第三者”怀孕照片,和她医院的住院登记,但其中并没有出现男方的身影和名字。女方一位朋友称可以作证,也有一张男方和该名女子的合照。但显然,这些证据累计起来,是非常单薄的。无奈,再怎样也要去尝试和努力。

        7、本案如果判不离怎么办?

        基于男方的实际情况,时间再怎么流逝,也不可能改变什么。因此,本次起诉必须进行,即使判不离婚,就6个月后再诉。女方多次起诉,男方总是不出现,至少也间接证明双方感情不好。总不能就此畏难,否则永远也无法解决问题。

  律师点评

  为什么离婚案件,判离那么困难?

  司法实践,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是万不得已,法院通常是不会判离的。即使是双方之间具有上述第一条的情形。究其原因包括:

       (1)举证困难。

        夫妻感情破裂的那些情况,通常在取证上都是非常困难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是一个重大原因。现行证据规则以及家事案件取证调证的改革,并没有被法官真正落实。而且,法官如果感觉判离有压力和风险,也许就会更加质疑证据,结果可想而知。

        (2)家事审判改革被错误理解。

         家事审判改革,调解为主的原则,已经被异化为:能不判离就不判离。这是一个特别不好的现象。离婚处理不好更加伤人,包括一方或双方在不离婚的状态中备受煎熬,而孩子也是受害者。不看僧面看佛面,看在孩子的份上,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希望法官火眼金睛,认清“危机婚姻”与“死亡婚姻”的差别,该判离就判离,该不判离才不判离。

        (3)法院现实压力和困境。

  被告坚决不离,甚至负隅顽抗、以死相逼,法官承受的道德、心理风险太大。任谁也不能置身事外地“客观”下判决。

  延展思考

  1、如何“劝”当事人离婚?通常,我们律师都不会力劝当事人离婚。毕竟,那就是当事人一生一世的重大选择,我们负担不起这个重大责任。但是,必要的提醒是必须的。

        很多当事人其实明知,自己就是在逃避问题,但不到万不得已或者恰逢某个契机,他们是不会主动站出来解决问题的。而,问题一旦突显到不得不解决的程度,通常就必然会遭受损失了。

        本案当事人,案件进展中始终避谈起诉真正原因,而我们就心照不宣地提示她,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怕性。她便心领神会,很受用地请我们帮她。

        并且,我们告诉她一个基本原理,债总是要还的。自己不恰当的纵容和逃避,也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因此也要自己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就包括,起诉被驳回的风险,以及下一次再诉的漫长时间成本。当事人被“教育”到这种程度,基本就是合格当事人了。可以与她签约,可以期待有一个和谐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2、当事人另有隐情,如何处理?

        律师对当事人的基本要求是,说“实”话。至于是不是说“全”话,要看个人理解。辩证地看,当事人永远讲不全所有事实。因此,我们律师需要把握的是,针对与案情相关的事实要明晰,应该让当事人做描述。对于与案情相关的事实和不相关的事实,界限如何确定,本身也就是律师的理解和智慧吧。

          同时,律师基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执业伦理,并非对于所知的任何事实、任何证据,都要在庭审中呈现。具体体现之一,就是对方需要举证的事实,我方是可以“不知道”的。既然可以不知道,律师真的不知道又何妨呢?由此,我们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可以有适当的“心照不宣”,也可以有适当的隐瞒。但前提是:你HOLD住当事人,HOLD住案件本身,遵从律师执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