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 | 原创|案例十一:婚内房产要加名,法院怎么办?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0-01-20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十一:婚内房产要加名,法院怎么办?

  ——解读龚琴与梁多彬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男方:梁多彬,本案原告

  女方:龚 琴,本案被告,我方当事人

  2003年1月,男、女双方在工作中相识;

  2003年6月6日,按揭购买南海小区*栋*号房产,首付款2万元是现金交付,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

  2004年7月10日,男、女双方在深圳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男、女双方分居;

  2015年4月15日,女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抵押南海小区房产;

  2015年4月30日,男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南海小区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要求变更登记为双方各50%产权,同时查封该房产;

  2015年5月10日,女方获悉房产被查封,银行贷款无法继续,担保公司开始索要利息和违约金;

  2015年5月11日,作为被告的女方,坐到我们律所的咨询室,请求我们帮助她,给她目前的困境支招。

  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解答本诉能否解封;

  第二步:全面了解双方的是非恩怨,确认女方是要全面解决问题,还是单就这一次诉讼寻求帮助;

  第三步:分析协助女方全面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制定法律服务方案;

  第四步:分析本诉,确定本诉应对方案。

  律师办案经过

  1、帮助女方分析男方起诉的目的,分析涉案房产无法解封的原因。

  经了解,男方之所以查封该房产,就是因为获悉女方正在以该房抵押贷款,目的就是为了阻止女方借款;也就是说,男方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诉求本身的确权加名,而恰恰就是为了查封房产。

  因该案诉求是房产确权和加名,而查封就是针对这一诉求本身,无法用其他担保财产或方式替换;并且,房产查封期限,要持续到本案终结;即使本案终结,男方也可能提起其他诉讼,以达到继续查封房产的目的。

  2、详细梳理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探究双方的矛盾焦点和最终意图。

  经过了解双方的恋爱、结婚经过得知,双方均系再婚,各有一个女儿目前均已成人。当年是工作关系相识,当时女方是北方人高挑漂亮,男方是香港人刚刚丧偶。后两人在深圳结婚,因各自生活习惯、观念差异巨大,矛盾加大。

  两人都同意离婚,但因曾同时经营公司,尚有公司分红等重大问题未解决。该房产是为结婚购买,首付2万交的是现金,究竟谁出无从考证。

  由此,男方此诉无非是倒逼女方加速解决问题。

  3、讨论法律服务方案,是总体法律顾问,还是单就诉讼进行代理。

  经过反复讨论,因双方绝大部分资产,包括公司均在香港,所以解决问题的主战场在香港,因此女方选择让我们单就诉讼进行代理。

  诉讼策略

  本案焦点在于一、“夫妻间要求房产加名”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关于离婚时房产利益的归属,引发长时间讨论。随之而来的,就是夫妻间加名热潮涌现。更有甚者,有些夫妻真就较了真,提起加名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加上自己的名字。该类案件法院应否受理?

        有人认为,根据婚姻法,在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是无需司法确认的事实判断;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共有资产,除非在以下特殊情况,否则是不能要求分割的。因此,未登记产权一方请求确认房屋共同共有亦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我们认为,对于未登记产权一方起诉加名的诉讼,法院还是应该受理的。原因是:

        1、符合程序规定。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项起诉条件:未登记产权的一方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即登记产权一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确权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由之一。

        2、实体上可诉。从诉讼内容实体上看,《物权法》、《婚姻法》对物的所有权、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范围等做了相关规定。如果登记错误,的确是可以申请更正的;而且,婚姻法只是非因重大原因不能分割,并未禁止确权,因此该诉是有理由提起的。

        综上,加名诉讼应当受理,受理后不应当被驳回起诉。

  二、婚内房产加名诉讼,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本案其实并非一个典型的加名诉讼,因为本案房产实际上是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依据《物权法》,该房产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该房产的部分价值男方拥有权益,但这并不能改变《物权法》确认的女方个人财产属性;更何况,双方目前均是香港人,还有一个是否适用内地婚姻法的问题;同时,本诉只是确权,并非婚内分割财产之诉,法院甚至可以绕开《婚姻法》适用问题,仅就《物权法》得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事实也证明了我们的分析是正确的。三、如何对男方进行更有利的驳斥?单看本案,属于打着《婚姻法》的幌子的物权诉讼,我们的答辩可以非常简单,只要基于《物权法》阐述即可。但为了让男方“明白”更多的道理,为后续进一步解决问题创造条件,我们在答辩状中,延展了香港、深圳《婚姻法》的区别,该房产权益全部应该由女方个人所有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其中,关于香港夫妻财产制描述为“分别财产制”,并不精准,但更直观,所以就直接应用了这一说法。

  判决结果及摘要

  一、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民事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房产系被告婚前购买,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的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深圳市南海小区*栋*号房产登记被告名下,不存在《物权法》规定的登记错误事由,原告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延展思考

  律师办案忌盲人摸象

  很多当事人在向我们描述案情时,都未必能够全面和具体。

  有些是故意为之,只想把律师当作处理某一部分问题的阶梯或者工具;有些,是无意为之。因为有些当事人身在混乱当中,很难客观、冷静、全面地阐述事实。

  无论哪一种,我们律师都必须知道,自己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究竟在当事人混乱问题的哪一个环节,究竟在当事人那里是什么定位。

  本案,当事人刚刚前来咨询时,并不讲述自己与男方的是非恩怨,而是单刀直入,只让我们回答一个问题:如何可以解封房产?并称,如果不能解封,立马走人,再找其他律师。

  如果我们直接回答说不可能,那么就没有后续的委托代理了。该案我们收费很高,因为她最终认可了我们给予她的意见,因为,我们的回答和分析,是其他律师所没有考虑的。

  我们直接拒绝回答这一单一问题,转而要求她讲清楚来龙去脉,并告知她,也许可以谋求恰当的综合解决方案,变相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当然,最终我们并没能这么做,但我们成功地引导了当事人按照我们的思路去考虑问题。这也许就叫对当事人的把控。而这种考虑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无论在任何一个案子中都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