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遗嘱与继承Q&A(二)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0-01-21

  

  10、口头遗嘱,有效吗?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以其他的方式订立遗嘱,且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遗嘱人离世。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指的是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或遭遇意外事故、意外灾害、战争中突然遇险的情况。遗嘱人当时随时都面临危机,已经没有时间和条件以别的形式订立遗嘱;第二,立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时,现场要有两个及以上符合资格的见证人,否则这份口头遗嘱将不能生效。

  11、录音遗嘱,是怎么回事?

  答:录音遗嘱是《继承法》确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我国继承法是1986年颁布的,录音遗嘱是基于当时技术条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诞生的一种遗嘱形式。随着技术的发展,不仅仅是录音,现在录音录像同步的遗嘱也不少,单纯的录音遗嘱越来越少。关于录音遗嘱,有着比较严格的形式要求,我国《继承法》规定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精神智力正常的人作见证,并且这些见证人和继承人还不能有利害关系。录音时立遗嘱的人、见证人要分别报出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身份证号等,制作录音遗嘱还必须要在录音里面明确立遗嘱的时间。

  12、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简便易行,又可节省费用、保守秘密,能够充分保障遗嘱人表达其真实意愿。但因其隐蔽性,为了更好的确定其真实性,自书遗嘱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生效。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任一条不符合,该遗嘱都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对先前所立的遗嘱进行修改,也应由本人加以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13、有些打印遗嘱无效,为什么?

  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打印遗嘱并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遗嘱形式。因此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效力也产生了诸多困难,很多打印遗嘱因为不满足法定遗嘱形式,因而被判定无效。当前法院在案件审理实务中,对于打印遗嘱的认定,一般结合遗嘱的订立过程和法定遗嘱形式,以及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打印遗嘱类比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例如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可以参照自书遗嘱对待;如果打印遗嘱上有打印人、两名以上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则可类比代书遗嘱认定。

  14、代书遗嘱与律师见证遗嘱,是咋回事?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内容属实。《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作为见证人,见证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律师见证遗嘱,本质上也是一种“代书遗嘱”。但是,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除能作为见证人见证遗嘱订立外,还能在见证前为当事人提供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遗嘱的要件、效力、形式、后果等方面进行专业解读,增强遗嘱的效力。

  15、哪些人,必须立遗嘱?

  答:我们认为,每一个精神智力正常、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都可以立遗嘱。遗嘱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刚需,因为明天和意外,谁也不知道哪一个会先来。对于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关系复杂、有特定目的、财产类型较多或复杂、从事高危职业等特殊人群,因时刻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所以我们建议要尽快订立遗嘱。但是,遗嘱的内容和订立,必须遵循法律的严格规定,不是自己在家写一写就一定会被法律认可,稍有不慎,所订立的遗嘱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建议订立前咨询专业律师。

  16、立遗嘱人,法律上有哪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就有效。同其它民事行为一样,订立遗嘱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所以,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准。

  17、遗嘱什么时候生效?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效。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被伪造篡改的遗嘱,都无效;

  (2)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订立了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效力最优;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尚在上学的未成年人)还有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可能会导致遗嘱中遗产分配的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

  (4)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上述两份文件内容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有抵触,按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