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 | 原创|案例七:被遗忘的婚前协议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0-01-19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七:被遗忘的婚前协议

  ——解读解读林玲与张小白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男方:张小白,本案被告

  女方:林  玲,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2006年,男、女双方相识相知;

  2007—2014年,女方赴美求学直至大学毕业,男方在国内,期间有赴美陪读一段时间;但双方联系主要靠邮件、QQ等电子工具;

  2014年,女方回国,双方继续恋爱;

  2014年3月,男方父亲出首付,购置罗湖区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产权各50%;

  2015年5月3日,男女双方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5年10月,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后来女方同意了,但又因房产补偿达不成一致,男方借故工作忙一直拖延商谈。

  2016年1月,女方来到我们律所的咨询室。她阳光漂亮,个性独立,和我们的对话言简意赅,也完全没有其他当事人对于离婚的犹犹豫豫。反倒是自我剖析,一针见血地指出两人本质的差别,以及双方家族经商导致关系复杂,趁没有孩子赶紧办离婚。

  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梳理双方相识经过、感情基础、矛盾焦点;

  第二步:判断女方要求离婚的意愿强烈程度;

  第三步:告知离婚的程序,风险、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1、诉讼风险:

  (1)无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2)诉争房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会分得部分补偿,但不可能达到50%。

  2、时间成本:

  (1)每次起诉,都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程序;

  (2)一审一般3-6个月,加上送达、调查取证、调解等时间,可能更长;

  (3)二审一般3-6个月,如判不离,一般不建议上诉;

  (4)第一次生效判决为不准离婚后,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5)再起诉,仍要经历一审、二审;综上,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2年的心理准备必须有。

  3、经济成本:(1)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其中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20万)*0.5%,保全费5000元封顶。(2)律师收取:律师费、差旅费

  (3)诉中无法就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时,可能需要申请评估,还需评估费。

  第四步:确定是否起诉离婚。

  律师办案经过

  1、详细了解双方婚姻状况。

        经核实,双方高中开始恋爱;女方国外读书7年,研究生毕业,明显海归思维,个性独立;男方大专,随父母生意人,比较市侩;两人世界观性格相去甚远;结婚时,女方家庭明确反对。

        2、明确是否启动离婚诉讼。处理过程:告知风险、成本后,女方依然坚决要求离婚;因其年轻才24岁,我要求其与母亲父亲协商。后征询其母亲支持女儿的决定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正式进入诉讼程序。效果:其母亲对我的慎重表示满意。

        3、明确诉求,提起离婚诉讼。

        因双方结婚时间不到1年,且无子女,争议的只有一套房产,且首期款全部由男方家庭支付。我建议女方先行协商;女方坚决不同意。后来了解,才知道对方与女方父亲有一些生意往来,涉及一些经济纠纷,本来是可以放弃这套房产的,但为了弥补父亲的损失,必须争取了。既然如此,不调了,直接诉。

  诉讼策略

        如何达到离婚又分到钱的目的,必须在聚焦以下问题:

  1、如何确认双方感情破裂,促使对方同意离婚?

  因从证据上,如何举证都达不到法律可以判决离婚的程度。所以,需要寄希望与对方的同意。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无子女,对方心理上应该不至于会纠缠不离。毕竟都年轻,既然要分开,早些重新开始对谁都好。所以,我们在诉状描述上,尽量博得对方认同。从双方教育、家庭背景等客观因素讲起,阐述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为人处事、性格等方面的差异,略去主观上认为的谁对谁错。

  2、如何分割女方未出钱但持有产权的房产?

  该房产分割,重点在于我方并未出资,且结婚时间太短,法官遵循公平原则必然会尽量少分我方补偿。那么我方的举证重点就在于,我们在恋爱及婚姻中有其他方面的贡献,比如协助男方工作、装修等等,离婚虽为我方提出,但是根源在于对方等等。

  律师点评

  本案结果:我方撤诉,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1、为何突然撤诉?律师风险提示的重要性

  本案律师费不菲,为何撤诉,源于一份从天而降的《婚前协议》。

  作为律师,我们的风险大概也在于此。办案过程中,我们反复询问当事人,购买房产时,签订了哪些资料,是否有类似财产约定的协议书?当事人都告知我们,没有其他,只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在我方诉状提交上去之后,对方证据材料中,赫然出现一张《婚前财产约定》。上面明确约定:该房产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实际为男方购买,双方约定该房产所有权和增值收益归男方个人所有;待结婚满5年后,双方才按登记比例享有该房产产权及增值利益。这一纸婚前协议,把当事人和我们都给震住了!

  当事人仔细回忆,说确实签过这份协议,可能是在签署购房合同时,男方混进去的。我们已经无法去论证事实真相了,只要这份协议真实存在,我们的分割请求胜算,就非常渺茫了。

  当我们提示当事人,要不要博一下对方是否有原件时,我方当事人表示放弃。遂撤诉。这个案子其实也很险,如果我们不反复提醒她,是否有签过其他协议,就直接接案处理,估计她又要吵着让我们退费了。

  2、《婚前财产约定》有效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即,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简单理解,就是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延伸出来,在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时,如果有一项财产分不清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则优先会被推定为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主张是个人财产的一方,自己要去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证明,才会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

  但,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在夫妻就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之间在婚前、婚后签订的关于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延展思考

  1、婚内财产约定,签订时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财产约定在婚姻法中只有原则规定,对于签订的形式要件、内容要件、效力、撤销、变更、解除条件等诸多内容均未做规定。既然未做规定,那么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来进行处理呢?

  婚内财产约定,显然不同于普通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纯财产合同,因为它附有“婚姻”这一身份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来处理。

  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因此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显失公平的婚姻财产约定是可以撤销的,但需要在签订协议1年内提出。

  2、婚内财产约定的“显失公平”,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规定看似简单,但实际落实到婚姻财产约定,是几乎无法认定的。

  举个例子:男方是企业家,处于经济强势地位,女方是知识经验不足的小白领,结婚前,双方签订协议,将男方重大资产股权及收益均约定为归男方一人所有。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呢?

  从二人财产金额上看,不均等。但不均等并不意味着不公平。因为,婚姻本身就包含情感等多方面内容,很难单纯从财产上的不“平等”,推断出实质的“不公平”。或许,财产之外,还有更多其他无形的利益,会修正这种表面的财产的不平衡;再者,财产在未来的婚姻存续期间,可能增值也可能贬值、负债,财产约定通常是双方综合考虑收益和风险,进行的平衡约定。况且,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本身,就是对夫妻双方各自财产不均等状况的一种认同,否则就不需要存在这种制度了。

  综上,显失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撤销,但非常困难。尚无案例参考。

  3、依据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显失公平”,怎么办?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离婚时财产明显偏少的一方,如果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补偿。但该补偿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比照家务劳动的薪酬标准吗?还是比照对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至今还是缺失的。目前这方面案例也很少,我们很难得出一个倾向性的计算标准。同时,这种补偿并非专门针对离婚分割财产时显失公平设计的,无论双方财产状况如何,付出多的一方都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补偿的。因此,这也削弱了显失公平时的救济程度。

  再有,离婚时财产明显偏少的一方,如果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这种生活困难需要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准,显然适用范围也有限。

  综上,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制度框架下,对于婚内财产约定导致的显失公平问题,很难找到满意和特别清晰的规定。随着婚内财产约定越来越普及,婚内财产约定以及相关补偿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亟待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