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 | 原创|案例八:AA制的婚姻,离婚为何不AA?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0-01-20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八:AA制的婚姻,离婚为何不AA?

  ——解读肖凤玲与吴永波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男方:吴永波,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女方:肖凤玲,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我方当事人

  1998年3月27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

  2000年9月15日,双方女儿吴某伦出生;

  2002年1月30日,男方购买广州市房产;

  2003年1月,女方购买深圳A房产;

  2003年3月,双方感情恶化,在男方母亲的建议下,双方施行AA制,各自挣的钱和名下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和花销;自此,双方开始AA制婚姻,基本分居两地,女儿跟随女方生活。双方亲戚和邻里都知情,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协议;

  2003年5月至2010年2月,女方陆陆续续在深圳市购买了3套房产,分别为B房产、C房产、D房产,其中D房产仍有贷款未还清。

  2013年7月17日,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不离;

  2014年7月17日,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女方以双方事实上实行“AA制”抗辩。法院判决离婚,不认可女方的表述,并处理女方名下所有财产,男方分得一半价值。

  女方不知所措,其一审也并未聘请律师,所以她始终不明白:双方间AA制的婚姻已经维持了十几年,为何男方还有权分割她名下的财产?即使分割,为何法院要将最好的C房产分给男方,而男方名下房产不处理?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想到多年的辛苦打拼,女方痛哭流涕,内心愤恨,走进了我们的咨询室。

  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认真查阅一审判决,寻找并分析该判决中的错与漏,判断上诉胜诉的几率;

  第二步:根据判决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要坚持事实上的“AA制”,而不愿意将名下的任何财产分割,考虑:

  (一)如当事人坚持,则告知:

  1、“AA制”成立的前提是双方签有书面协议确定;

  2、证人证言、或者对方的承认,均只能作为辅证;

  3、上诉胜诉的几率较低;

  4、建议改变目标,主张多分财产;

  (二)如当事人不坚持,则:

  1、从公平角度,判决对女方不公;

  2、鉴于女方对家庭的贡献,主张多分财产;

  3、鉴于女方的身体状况,主张分得C房产;

  4、上诉对男方形成压力,促使双方调解。

  第三步:确定解决方案,由律师代理二审法律程序;

  律师办案经过

  1、调取、查阅一审案卷,重点查阅一审庭审笔录;

  经查阅,发现一审程序中女方坚持双方是“AA制”,所以未要求分割男方名下广州房产,但法官并未行使释明权,告知女方如果法院认定“AA制”不成立,是否还主张分割广州房产;

        2、建议当事人将户籍迁入C房产,并搬入C房产居住;

        因女方希望取回C房产所有权,在最终结果还不确定的情况下,增加女方对C房产的紧密连接性。如果最终C房产仍判给男方,会给执行增加一定难度;从而给法官创造改判的空间,给男方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庭审调解中,法官因我方所做的努力,果然开始劝解男方放弃C房产的所有权,可选择其他房产,双方再进行补偿。

        3、拟定上诉状,提起上诉,主张按照事实“AA制”分割双方财产。

        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由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中院。至此,本案正式进入真正的诉讼程序。

  诉讼策略

  本案焦点、难点在于:

  1、在双方“AA制”婚姻基本会被否认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保全女方的财产?

  2、如何能将C房产改判为归女方所有?

  3、如何将男方名下广州房产在本次诉讼中重新纳入分割?

  4、诉讼不是本案最好的解决方式,如何促成双方调解?

  女方名下的所有房产,均是双方在分居期间女方凭借一人努力取得。即使从公平角度,也应当按照各自对家庭、对财产取得的贡献程度进行分割夫妻财产,则女方应当分得大多数;

  让女方将户籍迁入、并搬入C房产居住,增加女方与C房产的紧密连接性。同时,从女方身体状况和C房产的属性(有电梯)出发,证明女方更需要C房产。

  一审并未将广州房产分割,源于其并未对女方行使释明权,致使女方没有正确提出该房产的分割请求。这虽然是一审程序瑕疵,但二审法院纳入该房产分割的审理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都并不大,毕竟,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这并不会造成实质损失。但对我方而言,不纳入处理,程序上、精力上会付出更多,因此优选调解,可以将所有财产一并处理。

  由此,我们提前给当事人灌输调解的思想,并在庭前为其分析各种房产分割的补偿款方案,择优建议选择对于当事人经济压力最小的方案。另外,庭前也主动与法官沟通调解的意向,庭审中也积极支持调解程序。

  律师点评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1、夫妻分别财产制(AA制)如何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是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也认同约定财产制的存在,即通说的夫妻分别财产制、AA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分别财产制,必须以签订书面财产约定为前提。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就只能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来认定。

  结合本案,虽然双方存在事实上的AA制,也有证人证明,但是因为没有书面财产约定,所以不能按分别财产制来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2、抚养费的支付年限,究竟有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因此,司法实践中,凡是以法院判决结案的离婚案件,大多数判令未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然而,现实是:子女在年满18周岁时,还在就读高二或高三,待子女完成全日制学习,要到23周岁。法院的这种判决,其实是不符合社会现状的。所以,我们在本案调解时,就专门提出了孩子年满18周岁后的抚养费问题,为子女争取了更多得抚养费,减轻女方的负担。

  实际上,《意见》的第12条已经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条款已经为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生的抚养费问题创造了法律支持,建议法官们不要太局限于单条条文,而从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真正保障孩子的成长。

  3、隐匿、转移夫妻财产,有什么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由此,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恶意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三:一是其行为已经属于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是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二是司法实践中仍可主张将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重新要求分割;三是其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可对其进行相应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本案中,我们的目标是我方名下的房产尽可能的少分割。因此,我们抓住对方的不明大额支出,主张该行为已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从而主张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进而主张我方名下房产全部应由我方分得。

  延展思考

  1、什么情况下能申请法院延期开庭?

  本案中,由于特殊原因,我方希望法院能延期开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延期开庭的规定为:以下情形,可延期开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正当理由”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法律没有进行详细规定,所以这就使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从而有可能会增加沟通成本。另外,关于第二项“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这也有可能会成为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手段。

  2、如何降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并得到当事人的信任?

  很显然,本案的结果,与当事人最初的要求双方财产按AA制处理,她名下的财产都不应分割的预期并不相同,但最终当事人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是满意和开心的,这与我们与其的良好沟通和认真负责分不开。

  案件承办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见一些当事人的心理预期非常大,在分析法律关系后,我们必须耐心为他解答法律规定,分析法律后果,以降低他的心理预期;但千万不能仅仅降低预期就算了,必须马上询问或告知她退而求其次的结果,并给予相应的解决和处理方案,从而给予他信心,这样才能的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并放心将案件进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