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 |原创| 案例九:势均力敌的离婚股权大战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0-01-20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九:势均力敌的离婚股权大战

  ——解读解读龚丽丽与艾建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男方:艾 建,本案被告

  女方:龚丽丽,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2000年,男、女双方相识,系同乡;

  2002年1月,男、女携手南下深圳,共同开始创业;

  2002年4月,男、女双方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2年11月,儿子艾小盛出生;

  2005年3月,女儿艾小怡出生;

  2013年5月,双方分居;

  截至2014年11月,双方拥有深圳公司4家,香港公司2家,商用房产4套,住宅12套。有意思的是,所有公司、房产登记的股权和产权,双方均各占50%。

  2014年12月,女方来到我们律所的咨询室。她着一身运动装,长发高高盘起,不施粉黛,面容光洁。她坦言,夫妻十几年白手起家,丈夫负责销售,自己负责财务和内部管理,一路辛苦打拼,目前已积攒资产少说也上亿。今天,自己依然是原来的样貌和秉性,谦和待人;而对方俨然是高高在上的成功人士,对人对己都颐指气使。自己与异性稍有接触,就会遭到对方蛮横辱骂;而对方行为不检点,自己早已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算到了今天,也已懒得追究,只想尽早结束婚姻。

  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这婚能离吗?

  离不离婚,对双方来讲,要多方面考量:

  1、生活上,夫妻原本相互扶持,一儿一女,羡煞旁人,是否非要分开?如果分开,孩子如何安置,未来生活如何安排?

  2、事业上,两人举案齐眉,比翼双飞,公司经营谁也离不了谁。如果离婚,一方必然可能要放弃经营十几年的公司,重新开始创业,是否做得到放弃?是否有勇气东山再起?

  3、双方在公司地位如此势均力敌,双方家族成员也都分别在公司内任职,这错综复杂的两个家族之间的藕断丝连,势必造成更多微妙的麻烦,怎么处理?即使婚姻感情关过去的,这家庭成员的情感关过得去吗?

  总之,这是个代价巨大的离婚。当事人必须剔除情感因素,将未来公司和个人事业发展做周详的考量和安排。

  第二步:离婚过程漫长,这期间公司经营如何解决?

  本案涉案的数家公司均为二人各持股50%,且二人在公司地位都显赫,各管一摊,任何一方的不恰当做法,都可能引发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这种局面和损失,如何应对?必须提前做好预案。

  是按兵不动,内里悄悄谋权、暗渡陈仓?还是开诚布公,找个中间人斡旋,达成过度期间的公司经营协议?亦或其他?每一种行动方案,万一失败怎么办?

  无论怎样,需要的都是理性和智慧,绝不可以轻举妄动,最忌冲动行事。

  第三步:离婚诉讼,可能无法根本解决公司股权分割,不排除伴随打破公司僵局的公司诉讼。

  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同意,法院可以协助双方分割:将股权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但这样操作时,不仅法院,包括当事双方,都必须同时考虑,这样的做法要符合公司法的操作流程;并且,公司股东从2人变成1人,将导致公司由原来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及股东在法律责任及风险的承担上会有变化。因此,得到公司全部股权的一方,势必因此还要考虑更多因素,包括公司未来发展、投融资、经营、客户市场等等,这不亚于一个公司的重新开始。

  那么,上述方案如果因种种考量因素,达不成一致呢?则离婚案件的法官,会选择分割股权本身。即,明确双方各持有公司50%股份。而不判决归一方所有补偿另一方。这也是有理论依据的。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重在确权,而不是处置。即,只确认财产权的归属,而不负责将公司股权折价处置。离婚法官的潜台词是:你要去对公司股权进行实质处理,去按公司法中退股、清算等程序,打公司诉讼吧!

  因此,本一个离婚案件,却硬生生要做好公司诉讼的准备。这大概也就是,为什么专业婚姻律师越往上走,越需要跨复合型专业技能,越需要团队作战的原因了。

  当然,实践中,这一步公司诉讼,是后话,因为假使双方离婚打到最后仍是各不相让,估计也就是“真功夫”夫妻的翻版了。估计等不到公司诉讼,就因为公司内部的一些问题,打到你死我活了。这个结局,无论如何是要避免的。

  第四步 确定离婚诉讼中的诉求和目标方案。

  1、两个子女均已超过10岁,双方争夺的可能性不大,以尊重孩子的意见为准,孩子抢不走。女方也明确,抚养权归谁都可以,最终还是会由自己亲自带,因为孩子们早已习惯。对方想打破也难。

  房产、存款、股票等财产,分割简单,不赘述。女方明确,只要分成等值的两份,随便要哪一份都可以。

  律师办案经过

  1、了解双方婚姻状况,确认非离不可;

  经过细致了解,双方的矛盾积怨已久,女方态度决绝,且已取得家族的认同。

  2、协助当事人确定,争夺公司的目标和方案;

  先考虑直接协商的可能,很显然,本案无法适用,风险太大,且女方确认以男方的秉性和自负,是不可能协商的。反而失去先机。

  女方决定争夺其中的A公司,其余均可放弃。

  原因是,这家公司人员和资源上更依赖自己。同时,其余几家公司,数量虽多,但总体量,与这家公司单体相当;并且,其余有一家B公司中,男方刚刚引入一项环保专利,试图融资发展,男方得到B公司,心理自会平衡,不至于强烈反攻夺回A公司。

  3、详细了解A公司状况,制定详细争夺控制权预案;

  (1)详细梳理A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财务状况,了解市场、采购、财务等关键部门的掌控情况,明确公司印章、财务账号的掌控情况,然后制订了一旦如果夫妻二人矛盾触发,可能引发公司混乱的详细应急处理方案。

  包括:招募和控制公司保安;组建由可靠亲友构成的应急小分队;发布声明;财务订单等个别关键岗位人员替换;关键数据提前备份或把控;印章财务账号提前控制到位……

  (2)梳理女方在其他公司中的优势资源。比如财务U盾,关键数据信息、关键岗位的心腹人员等。这些,在必要时可以作为用以交换对方手中利益的工具。

  (3)预测男方对女方上述做法的非理性反击,提前做好预案。包括:安保方案、增设监控设备、报警计划、家族长辈的适时出现、相关人员的劝解等。

  (4)评估上述争夺公司控制权过程中,所有做法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并且,分析了因公司不规范财务行为,可能触发的两败俱伤的刑事法律风险等。

  期间也商讨过,先同时控制A、B两家公司,再以谈判退让方式放弃B公司。最终考虑到男方的个性、感受等,最终放弃。而是选择,目标明确的直接掌控A公司。而对于法律风险,女方选择冒险,毕竟两败俱伤,是最坏的选择,可能性不大。男方经商多年,已有外遇,利益形势远不到破釜沉舟,不至于因此冲动到鱼死网破。

  女方最后总结说,“做任何事情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这个我懂。”我们就喜欢这样的当事人。

  4、同时,进行离婚诉讼准备;

  考虑到对方的性格,短期内不会屈服,为促进事件的快速解决,在做出上述争夺控制权战役的同时,我们提起了离婚诉讼。将全部房产、存款、股票、股权列入分割财产的范畴。孤注一掷,态度决绝。

  5、实施控制A公司的计划,并且提起离婚诉讼。

  公司的事情,女方自己操作;离婚诉讼我们正式立案。

  对方恼羞成怒,开始非理性的挣扎僵持,A公司经历了几天的唇枪舌剑和现场战斗后,避免了暴乱,基本处于可控状况;面对离婚诉讼,对方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以给自己喘息和思考的时间。一审异议驳回,对方没有上诉。而是选择坐到法庭谈判。

  本案结果

  经过2个月,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A公司归女方,其余深圳公司归男方;房产资产各自分得50%;孩子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均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约定好探望时间。

  对于香港的公司和资产,法院不允许列入《民事调解书》。双方在律师的建议下,另行签订了一个比民事调解书复杂N多倍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律师点评

  1、离婚案件中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向来是个难题。

  有些法官认同,分割份额的处理方式。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来就是一个确认财产份额的确权之诉,而非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给付”之诉。也就是说,如果分割的财产是可分的,如股票、股份等,就应该按份额比例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也有所规定;只有在分割无法分份额的资产,如汽车、房产时,才将资产分给其中一方,而给另一方对价补偿。

  还有些法官持不同意见,认为可以当然地将股权分给一方,而给予另一方对价。

  事实上,双方是否同时持股、持股比例、是否有案外股东等不同情形,都会在不同法官那里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法。

  本案中,双方各持股50%,这是登记的股权比例。从婚姻法角度看,这每一个50%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仍然存在婚姻法角度的股权份额分割问题。即,法院也可以判决各自分得50%股份,即,各自按份拥有50%股权。与未分割之前的共同共有是有差别的。这种分割方式,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夫妻的争端并未实质解决。如果离婚案这么判,双方必然需要以股东身份另行起诉,结局要么是协商,要么是公司解散。

  本案最好的分割方式,无疑是一方全部分得股份,另一方得到对价补偿。

  2、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最直接的方式是进行股权评估。评估前,可以考虑对公司账簿进行审计,修正相关不实数据后,再进行评估,才可能得到最真实的结果。

  当然实践中,股权价值很难接近真实数据,大部分情况在于不掌控公司的一方,无法得到真实的财务数据和凭证。因此,事实上去抢公司,比走法律路径争取股份对价来得更加方便、快捷、甚至“公平”。

  如本案这样,进行直接的股权争夺对抗,实践中非常少见。之所以如此,是因本案的双方确实太过势均力敌,且双方因性格等原因,根本无法协商。因此,必须有个权威中间人做裁判,进法院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当然实践中,争抢公司,有可能导致公司存在私帐和偷逃税问题的暴露,对双方都会非常不利。因此,这种情况会更加复杂,问题就不是修正股权价值那么简单了。

  3、域外财产,法院为何不列入调解协议?

  在香港法院看来,我们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是不同的。因此不同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很可能并不包括《民事调解书》。因此,如果香港资产列入到调解书中,一旦有一方未能履行,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将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法院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索性来个不处理。相同的情形,也可能会出现在判决书中。

  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合法,也不合理。只是在本案看来,香港公司并无实质资产,所以不列入调解书也就算了。毕竟,那么千辛万苦得来的调解结果,也不值得因此而耽误时间。

  顺便说一句,我们曾经办理一个香港人和大陆人的离婚纠纷,后来双方达成一致要离婚。为了赶时间,他们选择出具《民事调解书》。我们告知他们,调解书在香港有可能不被认可,建议出判决书,他们没有采纳我们的建议。在法官那里,法官反复告知他们风险后,才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由此看来,对于涉外案件,民事调解书还是谨慎出具为好。

  延展思考

  如何进行涉及重大公司利益的家事调解?这个婚姻案件,显然不是普通婚姻律师能够处理的。我们在操作这个案件时,也联合了其他公司律师的智慧。实操中的做法,包括在员工群里如何做解释,都经过了详细的准备。回头想来,这种经历、谈判、碰撞、甚至遭遇对方的非法律压力,的确是其他案件所没有的。

  纯商业谈判还不至于如此,掺杂了情感因素,会让很多当事人多了非理性的借口,甚至冲动做出计划外的事情。我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都在这个过程中做了很多不该做的事情,包括普通离婚案件当事人都会做的哭、闹、打、骂等等。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克制、冷静,本身也是谈判的一个目标。

  当双方都回归理性后,真正商务角度的谈判才开始。

  无论如何,婚姻律师最应该具备的能力就是谈判调解。而这种能力的提升,并非指口舌如簧,而是综合运用各种专业知识,趋利避害,斡旋中找到最有利于己方的平衡点。